毒品之祸,残害百姓,殃及国家,危害民族。为预防和惩治我市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,保护人民身体健康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特通告如下:
一、国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。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,不论数量多少,均构成违法犯罪行为,一经发现,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,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一条、第三百五十二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:
(一)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,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(二)非法种植罂粟五十株以上不满五百株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;不满五十株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(三)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(四)非法买卖、运输、携带、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,数量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二、坚决打击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,一经发现,依法从严处理;包庇、纵容的,依法从严惩处;在查处过程中,采用暴力、威胁等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未构成犯罪的,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。
三、每个公民都有检举、揭发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义务。
四、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者应当认清形势,自本通告之日,立即自行铲除,公安机关可以免于处罚,对一意孤行,继续非法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,坚决从重处罚。
五、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、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者,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处罚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梅河口市公安局负责解释。
举报电话:110
梅河口市禁毒委 梅河口市公安局
2019年7月1日